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 一站式法律咨询平台

律师咨询热线:4009908365

刑事辩护

法律知识普及,做一个知法、懂法、护法的好公民

当前位置:主页 > 业务领域 > 刑事辩护 >

无限防卫的限制条件有哪些?

已被阅读0次 更新日期:2022-02-14 18:52 来源:

   无限防卫的限制条件有哪些?

 

  在关于无限防卫的讨论中,有观点认为无限防卫就是不受限制的防卫,即:防卫时间、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,都可以不受一般防卫的限制。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”。

 

  由于无限防卫赋予防卫人可以剥夺侵害人的生命而不负刑事责任,基于人权至上原则,防止无限防卫滥用,《刑法》在规定无限防卫时,不仅设置了限制条件,而且其限制程度比正当防卫更为严格。

 

  《刑法》规定无限防卫是对“……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”侵害行为的防卫,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身权利(其中有些罪侵犯的是多客体),至于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实践中也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。由此可见,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侵害行为,仅是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多种侵害行为中的一种-对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行为。

 

  《刑法》规定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侵害行为共有六种。其中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是法律规定的严重犯罪侵害行为,易于理解和把握,不应再有什么争议。“行凶”和“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办犯罪”是酌定掌握的侵害行为,因其缺乏法定的内函和外延,对这两种侵害行为是否应与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一样达到构成严重犯罪时才可实施无限防卫,构成了无限防卫争论的核心。笔者持肯定观点,可对侵害人实施无限防卫的“行凶”和“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”的侵害行为,与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一样,应该是达到构成严重犯罪的人身侵害行为。

上海拆迁动迁律师
贾律师律师
执业律师
4009908365
在线咨询
最新文章